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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后妻子可否另行结婚?

2000-02-22 来源:生活时报 黄艳红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邻居陈某的丈夫廖某1996年8月外出做工(挖煤)。在1997年元月12日返家途中失踪,已经两年多的时间至今下落不明。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陈某与邻乡村民田某有了好感,并打算结婚。请问,陈某能与邻乡村民田某结婚吗?

读者:刘明

刘明读者:

可以肯定地说,陈某“现在”还不能另行结婚。其主要原因是其丈夫廖某返家途中失踪后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其再也不会返家或已经死亡。对此,陈某可采取两种办法处理这一问题:

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廖某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规定的推定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如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廖某死亡后,陈某即可另行结婚。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对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经过公告送达被告方仍不到庭应诉的,即可缺席判决。当缺席判决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且公告期满并上诉期届满后,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并提起上诉时,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判决结果是准予离婚,那么,陈某即可另行结婚。

以上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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